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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资格证考试备考: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之高等学校
第一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高校学生的权利
(一)受教育权利界说:
1、受教育权利的涵义;2、受教育权利的性质
(二)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(P183)
一、作为学生,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,《教育法》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;
二、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,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,而这主要由《高等教育法》规定。
1、学生的基本权利
(1)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,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;(2)获得学金权;(3)获得“公正评价权”;(4)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;(5)申诉起诉权。
2、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
(1)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;(2)组织社团权。
(三)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
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
一、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
(一)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
定义:
行政相对人: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,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,是被管理的一方。
简答: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(P84):
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——政教合一,并表现出如下特点:
1、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,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,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,由其任意确定。
2、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,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,通过吏部考核录用。教师也是国家官员,其选拔、考核、任免、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。
3、学生的入学名额、资格、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。
4、学校的教学内容、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。
5、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,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、退学、学校的教学、考试、假期诸环节。
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,作为行政相对人,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,(P86)如:
1、参加行政管理权;
2、受益权,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;
3、了解权,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,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;
4、协助行政权,在法定条件下,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;
5、批评、建议、控告、检举权;
6、复议和诉讼权,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,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;
7、获得补偿和赔偿权,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,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。
(二)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(P87)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上述规定,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:
1、依法成立;
2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;
3、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;
4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、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,其法律地位是法人,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(三)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
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:
首先,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,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。
其次,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,其设立、废除、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,不受公司法的拘束。
第三,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,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。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,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,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。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,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。
二、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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